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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沈鴻勝
訴訟代理人 張禎云律師
被 上訴 人 沈聖可
訴訟代理人 顏旭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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