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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鍾樲傳
上列聲請人請求延展拋棄繼承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
㈣祖父母,民法1138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又拋棄繼承之3 個月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此期間係不變期間,並不得延展,此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鍾志斌(男、民國《下同》74年4月8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設籍雲林縣○○鎮○○里○○路0 號、於109 年3 月17日死亡)生前未婚無子女,亦無收養子女,聲請人鍾樲傳係被繼承人之父,為第二順位繼承人。
聲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之109 年3 月19日前往臺南市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詢遺產稅務時,尚未列有普淨科技興業有限公司相關資料,詎於109 年8 月12日接獲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來函,始知遭受裁罰,因而未能及時於3 個月內準備相關遺產資料文件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爰請求准予延展拋棄繼承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109 年3 月19日查詢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106 年度及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 年8 月10日中區國稅北斗銷售字第1090851356號函暨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裁處書等件為證,並有普淨科技興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堪信屬實。
惟依首揭規定,拋棄繼承之3 個月期間係不變期間,不得延展,故聲請人請求延展拋棄繼承期間,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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