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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0號
抗 告 人 金聚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裕
代 理 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宥慶建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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