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補,183,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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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台灣優耐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越南責任有限公司、福懋同奈責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7,11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41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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