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補,189,2020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林眞富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陳翠瑩、林家興間請求遷讓房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000 ○000 ○000 ○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38 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路00號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5,025 元【計算式:[ (249.36㎡×7,600 元)+(112.53㎡×5,700 元)+(166.38㎡×5,700 元)+(89.19 ㎡×5,700 元)] ×4/5 +(17,300元×3/5 )=3,205,02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05,02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不足31,7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