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補,194,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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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蔡侑謁
陳德昌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玟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蔡侑謁、陳勝宏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陳德昌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司法院〈75〉廳民一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參照)。
本件原告三人對被告各別請求損害賠償,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
經查,原告蔡侑謁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73,58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
原告陳勝宏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原告陳德昌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4,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陳德昌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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