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訴,167,2020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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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周安
訴訟代理人 李勇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歐芷岑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7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72,5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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