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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0號
抗 告 人 高添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永寬、郭永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17日通知抗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3 日內繳納,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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