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訴,283,20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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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玉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駿達、林江星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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