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訴,322,2020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鍾佳呈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九年度司執字第一四六一九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麥寮郵局之存款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鍾大盛之繼承人廖月英業於民國102 年2 月間向鈞院辦理限定繼承(102 年度繼字第113 號),依法原告僅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惟被告請求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即原告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麥寮郵局(下稱麥寮郵局)之存款債權係個人固有財產,是被告自不得對之聲請強利執行,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其對於麥寮郵局之存款債權係個人固有財產一事應負舉證責任,另對原告所提出之麥寮郵局儲金簿明細、麥寮鄉農會存摺明細、弘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歷年登記表均沒有意見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被繼承人鍾大盛於102 年1 月7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訴外人廖月英、鍾佳、鍾宜玲及原告。

廖月英於102 年1 月30日開具遺產清冊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以102 年度繼字第113 號受理,並於102 年2 月6 日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2 年2 月6 日確定。

㈡依被繼承人鍾大盛死亡時之民法第1154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因廖月英為上開限定繼承,是原告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㈢被告持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30191 號債權憑證,聲請就訴外人鍾鼎工程有限公司、鍾大盛、廖月英、鍾佳、鍾宜玲及原告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債權,本院以109 年度司執字第14619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並於109 年5 月20日對原告、麥寮郵局核發禁止收取、扣押執行命令,麥寮郵局據此於109 年05月22日陳報原告對其存款債權為108,043 元(下稱系爭存款),嗣原告以系爭存款為其固有財產為由,而於109 年6 月9 日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

四、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系爭存款是否為原告之固有財產?茲論述如下:㈠按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惟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故就被繼承人之債務為執行時,限定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居於債務人之地位,如債權人就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應認限定繼承人為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第三人,得提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143 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存款為原告之固有財產等語,業據其提出原告所有麥寮郵局存摺明細、弘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麥寮鄉農會存摺明細、弘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歷年登記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被告聲請向麥寮郵局調取原告自102 年1 月7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表到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並遂於109 年7 月27日函送其轄麥寮郵局原告之交易紀錄到院,有該局109 年7 月27日雲營字第1092900417號函附卷可考。

遍觀該原告之交易紀錄,其上別無被繼承人鍾大盛與原告之往來交易紀錄記載,自堪信原告主張系爭存款為原告之固有財產等語,信而有徵。

㈢又被繼承人鍾大盛之繼承人為廖月英、鍾佳、鍾宜玲及原告,廖月英於鍾大盛死亡後業已辦理限定繼承,鍾佳、鍾宜玲及原告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廖月英、鍾佳、鍾宜玲及原告均應僅各就繼承自鍾大盛之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而系爭存款為原告之固有財產,並非原告繼承自鍾大盛所得遺產,亦如上述,則依上開判決要旨,可知被告自不得對此聲請強制執行。

故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對於麥寮郵局之存款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對於麥寮郵局之存款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