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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 告 趙芳源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被 告 張罕
訴訟代理人 張老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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