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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2號
原 告 任培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錦昌等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92 號
返還保管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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