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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許麗卿
許**
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許**、許**之真實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二、提出記載許**、許**之真實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及其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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