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金聚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裕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告 宥慶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茂忠
被 告 吳孟庭
李文弘
塗見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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