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重訴,6,202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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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小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1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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