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9,除,38,2020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田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振清


訴訟代理人 田育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欄中關於「┌───────────────────────────────────────────────────────┐│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斗│109年3月16日 │1,006,637元 │ZI787873│ ││1 │限公司 黃聰榮 │六分行 │ │ │7 │ │└─┴─────────┴─────────┴───────────┴─────────┴────────┴──┘」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斗│109年3月16日 │679,981元 │ZI787873│ ││1 │限公司 黃聰榮 │六分行 │ │ │8 │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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