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代 理 人 楊欣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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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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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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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曾秋雪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108年10月27日 │ 未記載 │11,250,000元 │TH30352│ │
│1 │ │有限公司 │ │ │ │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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