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里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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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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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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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09年1月25日 │1,018,500元 │JE157907│ │
│1 │司 王建弘 │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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