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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5號
上 訴 人 徐高秀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保險字第5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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