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0,司促,10012,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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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1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家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958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898元,及自106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252元,及自10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885元,及自10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468元,及自10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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