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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6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廖富翊即黃泰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44,052元廖富翊即黃泰源自民國97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231,472元廖富翊即黃泰源自民國97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違約金: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44,052元廖富翊即黃泰源自民國97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231,472元廖富翊即黃泰源自民國97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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