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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耀德(即潘玉妹之繼承人)、王湘雲(即潘玉妹之繼承人)、王建發(即潘玉妹之繼承人)、王靖仁(即潘玉妹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王耀德、王湘雲、王建發、王靖仁分別住新北市鶯歌區、新北市中和區、臺北市士林區、新北市板橋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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