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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63號
聲 請 人 鄭合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宗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111年1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釋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亦已分別於110年12月28日、111年1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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