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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相 對 人 吳妙棗
廖晟佑
廖佑瑋
上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吳妙棗、廖晟佑、廖佑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廖清坤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廖清坤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廖清坤(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鄉○○路○段000 巷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102 年11月2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二、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申述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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