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0,家繼訴,34,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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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原 告 方三太
訴訟代理人 方俊明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參仟陸佰捌拾玖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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