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0,消債更,52,202202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債 務 人 馬君實即馬建全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勞倫斯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之姓名「馬君實即馬健全」之記載,應更正為「馬君實即馬建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