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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債 務 人 馬君實即馬建全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勞倫斯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之姓名「馬君實即馬健全」之記載,應更正為「馬君實即馬建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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