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藝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蔣耀賢
訴訟代理人 蔣秉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