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0,訴,325,2022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陳秀英
蔡佳穎
蔡佳政
蔡純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被 告 黃武雄
黃世宇(原名黃義傑)

黃家柔(原名黃麗圭)

黃心榆(原名黃瓊瑤)


黃信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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