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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陳秀英
蔡佳穎
蔡佳政
蔡純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被 告 黃武雄
黃世宇(原名黃義傑)
黃家柔(原名黃麗圭)
黃心榆(原名黃瓊瑤)
黃信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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