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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5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聖爵
訴訟代理人 陳美諭
傅騰標
梁樹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大州、張菽錦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計算式:(20.54+23.29+49.17+1+1+5)×28,500=285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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