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0,訴,613,2022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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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3號
原 告 吳冠樟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何震謙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吳添枝之財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
複代理人 吳柔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及第四行、事實欄第四頁第二十一行及第二十二行中關於「編號甲,面積5,722.88平方公尺之土地」記載,應更正為「編號甲,面積5,727.88平方公尺之土地」;

關於「編號乙,面積5,722.89平方公尺之土地」記載,應更正為「編號乙,面積5,727.89平方公尺之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並檢附更正後附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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