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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陳湖山
陳家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賴媚、詹嘉瑋、顏君叡、詹竣樺、詹嘉隆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18,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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