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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吳侑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修齊、吳仕宏即吳樹齊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雖僅就原審判決主文第二、四、六項關於金額找補部分上訴,然分割共有物判決之分割方案與找補方案具有不可分之關係,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仍為新臺幣14,545,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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