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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闕興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宋盛禹(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街00巷0 號、於55年12月20日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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