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再易,1,2022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張良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雲林營運處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2號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29元【計算式:0.63平方公尺8,300元(土地公告現值)=5,2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