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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告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沈勝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育志、劉江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80元(計算式:61,805+101,575=163,3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條、第442條亦有明文。
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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