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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56,594元許淑娟自民國111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272,179元許淑娟自民國110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48%違約金: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272,179元許淑娟自民國110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時利率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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