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祐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