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司促,1107,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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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伯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零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壹拾捌萬玖仟零壹拾陸元林伯彥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一計算之利息002參拾肆萬壹仟壹佰零伍元林伯彥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本金序號 本 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壹拾捌萬玖仟零壹拾陸元林伯彥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六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參拾肆萬壹仟壹佰零伍元林伯彥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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