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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6號
聲 請 人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阮金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4月19日、111年5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亦已分別於111年4月21日、111年5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審查管轄及當事人能力有無欠缺,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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