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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64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丁秋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未釋明請求計息本金金額之依據(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31,595元包括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111年5月17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已分別於111年5月3日、111年5月2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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