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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75元 張家豪 自民國111年0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9% 002 52,843元 張家豪 自民國111年0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134,571元 張家豪 自民國111年0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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