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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9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紀綺
債 務 人 黃宥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0,51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項目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原借款利率 期 間 及 年 利 率 1 410,519元 自民國11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6.52%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本金,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自民國111年5月20日起,以5,166元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以10,361元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以15,585元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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