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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5,279元 陳盈 自民國111年07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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