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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09號
債 權 人 李承晏
債 務 人 多倫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芳蘭
李明峻(即李祈謀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洪玉珠(即李祈謀之繼承人)
李明峰(即李祈謀之繼承人)
李若菁(即李祈謀之繼承人)
李若華(即李祈謀之繼承人)
李素慧(即李祈謀之繼承人)
李米蓮(即李祈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明峻、洪玉珠、李明峰、李若菁、李若華、李素慧、李米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祈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多倫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芳蘭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明峻、洪玉珠、李明峰、李若菁、李若華、李素慧、李米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祈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多倫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芳蘭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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