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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9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丁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5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項目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44,520元 自民國97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民國97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98年6月29日止 1.2% 自民國98年6月30日起至民國98年9月29日止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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