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司促,5216,2022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穎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9,998元 蔡穎嬬 自民國111年07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