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司促,5221,2022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玥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6,556元 林玥里 自民國111年07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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