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劉韋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債 務 人 何其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目前計為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附註: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