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司促,5363,2022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6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郭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9,638元 郭惠萍 自民國97年9月4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8.2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