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11,司促,5662,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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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6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吳國棟
債 務 人 陳慶賢(即陳綺玲之繼承人)


陳鈞毅(即柯彩雲即陳綺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綺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0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綺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60,065元 1.845% 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1845% 自111年1月26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2.09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7月25日止 0.444%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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